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三条 本会理事、监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选任制秘书长可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组成,会员数量超过 200 个以上的,可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理事会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总人数的
1/3,其总人数不得超过 200 名。本会理事人数达到 50 名以上时,可根据情况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 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各会员(会员代表)意见,并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提名新一届理事、监事和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共同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相关候选人。有 10 名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 本会选举均应采用差额(差额人数不得低于 10%)、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也可另选他人。
第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的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 2/3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 2/3 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 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投票前,监票人应将投票箱开箱向到会会员(代表)示众表明为空箱后当众封箱;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会员(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在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 在换届选举中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监事须获得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 以上表决同意,方能当选;本会负责人以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1/3;【均应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候选人须获得到会理事 1/2 以上表决同意,方能当选。【采取等额选举的不低于 2/3 得票数,采取差额选举的不低于1/2 的得票数】。
第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副理事长)、选任制产生的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必须在章程中载明】
第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为当然的理事、常务理事】 (一)由单位会员担任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代表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
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由个人会员担任理事或常务理事,因某种原因不能继任的,应及时调整或增补。
(二)本会可根据会员(会员代表)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增补理事的,由秘书处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候选人,通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确认后,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告。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秘书处提请召开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确认后,向全体理事及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四条 负责人、监事的变更和增补由单位会员担任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应及时变更或增补,并报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抄报相关单位。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监事资格。由个人会员担任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监事,因某种原因不能继任的,应及时调整或增补。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的变更、增补程序参照第十三条进行。社会团体届中,原则上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该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在 30 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继任人者。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在收到该单位报告后,应在 30 天内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由个人会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内,因某种原因不能继任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及时讨论研究,并在 30 天内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无记名投票重新选举。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
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办理备案、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和 10 名以上会员联名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到会会员(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七条 1/5 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1/3 以上的理事联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本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联名人应签字或盖章,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罢免建议后,应及时进行讨论并召开会(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到会员(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