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商会的财务行为,加强商会的财务管理,保 障商会健康发展,根据商会《章程》,特制定商会财务管理 制度。
第二条 本商会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本商会章程,遵循“来自会员, 服务会员,勤俭节约,合理使用” 的原则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三条 商会为非赢利性组织,经费来源主要为: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3、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资助;
4、资金的银行利息;
5、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等。
第四条 商会经费的使用范围为:
1、为开展本会工作所需的办公费和其它必须的开支;
2、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或补贴;
3、刊物、资料、书报费用支出;
4、专家、学者讲学、咨询的报酬;
5、与国内、 国际有关社会团体、组织来往活动的费用;
6、给予对本团体做出重大贡献的有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
奖励;
7、举办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支出。
第五条 本商会的财务管理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 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 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本商会要认真做好财务收支计划,按需合理筹集资 金,有效利用各种资产。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划清各项 费用界限。
第七条 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商会负责人向理事会和 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如实反映收支情况。
第八条 商会配备的财务人员具备基本的业务素质,并保持 稳定性,在财务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办理好审计和财务交接 手续。
第九条 会计账户必须在本商会所在地营业所开户,结算方 式应为转帐和现金票据。
第十条 商会的现金支出凭证除需要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 须有财务负责人签字。严格控制开支,紧缩管理费支出。秘 书长应及时在理事会上通报商会的各项经费收支情况,并接 受审议。
第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 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 省深圳市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本商会的支出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 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理事会 负责解释。